2023年起 这类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2022-02-13

教育部官网近日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确定今年高考全国统考6月7日、8日举行,并对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作出部署。

  6月7日

  9:00至11:30语文

  15:00至17:00数学

  6月8日

  9:00至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至17:00外语

  有外语听力测试内容的应安排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

  此外,今年高考还有诸多亮点,小编已经为您整理好了,快来了解吧!

每个考点配备防疫副主考设置必要的隔离考场

  合理安排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时间,积极采取线上等非现场方式,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强化命题制卷、考点考场、评卷等场所防疫举措,深入细致做好考生和工作人员健康监测、考试招生场所消毒、防疫物资与场地配备等各环节工作,原则上安排接种过疫苗的人员担任考务工作。按要求为每个考点配备防疫副主考,设置必要的隔离考场、隔离设施。考前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加强疫情形势的分析研判,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相关组考防疫措施,稳妥做好考试组织工作。

2023年起这类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综合考虑生源数量、入学机会及学校办学条件等因素,合理安排国家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向中西部地区和考生大省倾斜。继续实施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专项计划,严格报考条件,加强资格审核,优化招录程序,推动专项计划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从2023年招生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往年放弃入学的相关考生信息反馈生源省份。

严厉打击“高考移民”

  各地要加强中高考报名政策统筹衔接,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做好摸底核查,针对不同情况,加强分类引导,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能在当地参加高考。对于因特殊原因不符合流入地报考条件的考生,流入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主动协调流出地予以稳妥处理,原则上回流出地参加高考。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考生的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严厉打击“高考移民”。对于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不得组织学生提前选科

  要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教育和选科指导,从有利于学生未来成长发展的角度,进一步引导学生科学合理确定选考科目。要严格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开足课时,不得组织学生提前选科。尚未启动改革的省份要认真借鉴改革省份经验,抓紧完善基础条件,研究谋划本地改革实施方案,积极做好启动改革准备工作。各高校要加强与中学人才培养衔接,进一步优化选考科目要求,完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并向社会公布,逐步转变简单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的招生模式。

严禁炒作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各地要加强高校招生录取批次管理,不得随意将普通批次招生专业安排至本科提前批次招生。严格规范大类招生行为,对于培养方案不合理、不到位或招生和培养方案不一致的,不得开展大类招生。高校要规范招生宣传管理,招生广告或者宣传的表述应当严谨、规范,不得采取贬损、夸张、低俗以及其他不适当的语言或者方式开展招生宣传,不得以新生高额奖学金、违规承诺录取等方式争抢生源。

  各省级招办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各省级招委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须与高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除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情况外,其余高校和专业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高校相关专业的录取批次安排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校沟通协商。

  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并作为录取依据。

这些考生高考最多加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级招委会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3)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分值不得超过10分。

  同时符合上述两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各省(区、市)应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依据法律法规,充分考虑近年来基础教育发展情况,精准确定加分资格条件,合理降低加分分值。根据各地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地方性加分政策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凡符合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违反高考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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